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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时间:2011-04-11 10:49:03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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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过程的有效控制,完善服务功能,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体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益性质,切实使群众受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运用科学适宜的方法,组织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功能实现及服务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考核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考核对象为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考核。对于独立设置、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具有隶属关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参照本办法有关内容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原则
(一)科学、规范、有序。科学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内容及标准,规范绩效考核工作的流程与方法,有序开展考核工作。
(二)公平、公开、公正。考核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考核标准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简便、适宜、高效。简化考核程序,突出重点内容,抓住关键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考核结果客观、真实、准确。
(四)激励、促进、有效。充分发挥考核作用,根据结果,奖励先进,调动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机构持续改进,提高质量与效果,保证群众受益。
第五条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工作的领导,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完善和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相关政策,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转,为绩效考核提供条件。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法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机构管理,包括机构环境、人力资源管理、财物管理、文化建设和信息管理等。
(二)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各地制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开展情况。
(三)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医疗工作效率、医疗质量、合理用药、中医药服务、医疗费用负担以及基本药物制度等。
(四)服务模式,包括社区参与、协同服务、责任制服务、主动服务等。
(五)满意度,包括服务对象综合满意度,卫技人员满意度。
(六)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  考核指标体系
(一)遵循科学性、重要性和可获得性原则制定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二)考核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
(三)明确考核指标的内容、标准、权重以及考核与评分办法。
(四)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进行相应调整,制定本地区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八条  考核方式方法
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考核相结合、综合考核与专业考核相结合方式,通过现场查看、资料查阅、现场访谈与问卷调查等方法进行考核。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考核主体
(一)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辖区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
(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区(市、县)考核结果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复核或组织统一考核。
(三)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条  考核组织
(一)设区的市、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协调。
(二)建立绩效考核工作组,成员可由相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及社区居民代表等组成。
(三)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
(四)原则上以一年为一考核周期。
第十一条  考核程序
(一)组织准备。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实施机构、落实考核人员及分工、明确考核程序与工作安排。如委托第三方实施考核,应签订相关协议。
(二)具体实施。制定考核方案,考核工作组根据方案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三)公示公布。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以适当形式公示公布。
(四)沟通反馈。领导小组对机构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二条  考核要求
(一)保证绩效考核专项经费,用于绩效考核组织实施与激励。
(二)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制定本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明确考核主体,考核内容和标准,考核程序与方法以及考核结果应用,完善绩效考核结果反馈体系。
(三)建立绩效考核责任制,明确考核相关人员职责与纪律要求,考核过程中尽可能不影响被考核机构业务的正常开展。
(四)被考核机构确保提供信息真实、准确,积极配合绩效考核工作。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考核结果,对考核成绩突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予以奖励,对考核成绩极差的机构予以批评。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聘用与经费核拨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建立内部绩效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绩效工资以及人员聘用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根据考核结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现整改存在的问题,调整考核指标体系,完善管理,以提高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30日起施行。
 
附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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