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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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细则》的通知

苏卫医〔2010〕57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规范电子病历使用,促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抄送:无锡市医管中心,中大医院、江大附院、省口腔医院,江苏盛泽医院,省医院协会。
附件:

江苏省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电子病历系统是基于网络应用的临床信息系统。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 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第五条 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记录日期和时间由电子病历系统按年历、月历、日历设定并自动生成,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年份应设定为4位数,月、日设定为2位数,时间设定至分钟。记录格式为“年—月—日时间”。
第七条 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及省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本人用户名和密码,并经常更换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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