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医院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监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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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医院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监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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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介绍
一、技术需求
(一)        项目建设内容及要求
1.        项目背景
根据卫生部相关规范及《浦东新区卫生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十二五发展规划”)的要求,周浦医院开展迁建工程项目,由政府投资,按二级甲等医院标准进行配置的综合性医院,新建医院将建设统一高效、资源整合、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透明公开、使用便捷、实时监管的医院卫生信息系统,并向数字化、智能化、现代化全面迈进,医院的就诊流程、诊疗服务模式、医院信息化管理必须全面达到十二五发展规划二级综合性智慧型医院信息化建设纲要和要求,实现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建设目标。并在未来的3-8年内,以“创二甲、冲三级”为发展目标,为今后向三级医院方向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更好的为广大病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为提高医院的工作效率和医疗服务水平,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更好的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浦东新区卫生局决定实施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医院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本次谈判内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医院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监理服务。
        工程建设地点:浦东新区周浦镇周园路1500号
        工程投资规模:3,872.21万元
        项目建设周期:本期项目规划建设周期一共为10个月,及在医院开业之前,完成所有内容的建设,即从2013年1月份开始到2013年10月份新院启用。
2.        项目建设目标
本项目的总体目标是:配合周浦医院新院完工启用,满足医院医疗业务和区域协同医疗业务的需求,通过建设医院信息化网络系统,实现医院的数字化、集成化、智能化、区域化,达到临床的智能化、管理的精细化、服务的人性化,为今后向三级医院方向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具体包括以下目标:
(1)完成硬件网络建设:以满足新院规划设计的业务规模为依据,建设医院信息化的硬件网络,实现机房数据中心、有线网络、无线网络、数字化手术室、多功能报告会议厅等。
(2)完成医院信息化软件建设:按照卫生部相关规范,建设医院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临床信息系统、医院资源信息系统、信息整合集成相关系统四大类系统。
3.        项目建设内容
通过项目监理服务,完成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医院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硬件网络建设:
        网络建设(包括有线网络及无线网络)
        系统基础软件建设
        信息安全系统建设
        数字化手术室基础设施
        多功能报告会议厅
医院信息化软件建设:
        医院管理信息系统
        医院临床信息系统
        医院资源信息系统
        信息整合集成相关系统
(二)        监理工作范围及内容
本项目工作范围涵盖“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医院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所有建设内容。提供本建设项目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成本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文档管理等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服务。
1.        监理服务范围
监理方需对项目设计阶段:包括各个系统方案设计、深化设计阶段、开发与系统集成阶段、系统实施、试运行阶段、验收上线阶段、质保阶段提供全过程的质量、进度、成本、安全的控制、合同管理、协调等全方位的监理服务。
2.        监理工作目标
1.        质量控制目标:质量一次合格率100%,满足国家、上海市的工程验收质量标准。
2.        进度控制目标:按期完成施工节点目标,确保在规定的总工期内完成竣工。
3.        造价控制目标: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记录,对工程量进行签认。
4.        合同管理目标:完成本项目的合同跟踪管理及协助委托人的相关索赔事宜。
5.        信息管理目标:提供齐全的各类项目管理报表和签单,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好工程技术资料归档。
3.        监理服务内容
(1)        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要贯穿在项目建设从设计、建设准备、开发、实施、竣工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实施前承建单位资质的核查、设计方案审核、控制设计变更等;在实施中通过多种控制手段检查监督标准、规范的贯彻;以及在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等环节做好质量控制。
检查所交付系统的客户化工作是否已经完成,合同中提及的相关培训是否已经完成,相关竣工验收资料是否已经提交;

(2)        进度控制
在建设前期通过周密分析研究确定合理的工期目标,并在实施前将工期要求纳入承建合同;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通过运筹学、网络计划技术等科学手段,审查进度计划,做好协调与监督,排除干扰,使各个工程及其分阶段目标工期逐步实现,最终保证项目建设总工期的实现。
(3)        成本控制
协助业主单位正确地进行资金控制,在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设计标准、总预算进行审查;在实施阶段审核设计变更,核实已完成的工程量,控制工程进度款签证和索赔;参与竣工阶段的工程结算。
(4)        项目变更控制
对系统建设过程中的变更申请,收集变更信息资料,对发生的所有变更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并对变更的内容、方式、范围、影响进行评估、控制、跟踪和记录。
(5)        项目合同管理
有效管理承建单位与业主单位之间签订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确保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采取的各种控制、协调与监督措施、履行的纠纷调解职责有据可循。
(6)        信息管理/项目文档管理
确保项目信息管理工作规范化,保证项目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确保项目信息交流、信息沟通渠道畅通,规范信息组织及信息管理,收集整理项目建设文档,为项目实施管理及决策提供信息依据。
(7)        信息安全管理
保证业主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信息系统的安全在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与信息系统工程的可维护性在技术环节上没有冲突;督促业主单位的信息系统工程应用人员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规范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和管理,建立安全意识;协助业主单位组织项目的信息安全方案评审;监督承建单位按照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实施,检查承建单位是否存在设计过程中的非安全隐患行为或现象等。
(8)        组织协调
协调承建单位和业主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组织交流项目建设情况,及时发现、协调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
(9)        实施咨询服务
考虑到本项目建设涉及到多种硬件设备,涉及的技术面比较广,复杂程度较高,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类型的技术问题或难点,因此需要谈判单位安排兼职或专职的咨询人员在实施过程中的提供专业化的咨询服务,便于项目的顺利实施。

针对1-9的工作要求提供详细的解决方案。

(三)        监理服务准则
遵照国家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以“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维护建设方与承建方的合法权益。具体应作到:
1.        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2.        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3.        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4.        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5.        坚持公正的立场、独立、公正地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
6.        坚持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        监理机构人员的要求
谈判供应商必须在谈判文件中明确、据实提交参与本项目的监理人员名单,名单应包含其资质、取得资质的时间、主要参与的监理项目及项目投资额。

1.        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条件
(1)监理单位派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为谈判单位的在职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证书。由承担过同类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业绩的人员担任,人选具有是高级及以上专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不得超过注册规定的法定年龄(65岁),报价时应附有相关证明资料。
(2)本项目现场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不能兼职其他工程的监理工作。
(3)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能够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状况及时地分析并预见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隐患,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和办法。
(4)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每周在现场时间不少于4个工作日,施工高峰期间应常驻现场。平时如建设方有特殊要求需要总监理工程师到场,谈判单位应满足建设方的需求,工程期间,如其有不尽其职或虚挂其名的情况,有权要求调换具有相应资历的人选的权利,直至有权要求监理单位退场并单方面终止合同。

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资格条件
如设有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为谈判供应商本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有承担过同类工程项目的实践经历。
3.        安全监理员的资格条件
谈判供应商的项目监理组人员中,应另设置专职的安全监理工程师1人。安全监理工程师必须经过安全监理培训,持有《安全监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年龄不超过60岁。
(1)协助采购人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协议书。
(2)审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
(3)审查参与项目的工程人员资质,并对其变更情况进行管理。
(4)施工前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审定,施工前监理计划的制定和审定;监理与甲乙双方协调会商制度的制定和审定;工程建设计划及里程碑节点任务的审定,工程建设风险分析及应对策略的制定和审定。
(5)对工程相关单位(子项目及6个试点区县)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6)落实安全责任,集成实施时落实用电安全等相关安全措施。
(7)工程安全控制的基本方案及管理措施制定和审定

4.        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的资格条件
(1)        项目监理组人员须专业配套齐全。项目的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报价监理单位的在职监理工程师;应该具有相关专业学历、专业证书和岗位证书,并担任过同类工程专业主要负责工程师。
(2)        监理人员数量及工种应满足本施工监理工作需要,关键部位及工序应保证旁站跟踪监理。
(3)        监理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在监理过程中不得向承建方介绍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
(4)        谈判供应商安排5名及以上具有资质的监理工程师(包括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包括在总监理工程师)提供驻场监理服务,派驻现场的监理组人员名单须经采购人确认后,未经采购人书面批准不得更换。若自行更换或撤离,则按本谈判文件有关条款扣除相应监理费用。
(5)        谈判供应商需安排1名项目质量保证人员(具有软件质量职业资格的优先考虑),派驻人员名单须经采购人确认后,未经采购人书面批准不得更换。若自行更换或撤离,则按本谈判文件有关条款扣除相应监理费用。
(6)        谈判供应商需安排1名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的咨询人员(具有高级职称的优先考虑),提供实施过程中的咨询建议,派驻人员名单须经采购人确认后,未经采购人书面批准不得更换。若自行更换或撤离,则按本谈判文件有关条款扣除相应监理费用。
(7)        项目团队的组成与经历要求:
1)详细说明,项目团队组成人员承担的与“政府单位信息化项目”建设相类似的监理经历;
2)详细说明,项目团队成员在项目监理过程中负责的工作内容;
3)详细说明,项目团队成员在项目监理过程中投入的预计工作时间。
(1)        对项目团队的的其他要求:
1) 监理单位派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为谈判单位的在职的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工程师,并承担过同类工程的监理工作;不得超过注册规定的法定年龄(65岁),报价时应附有相关证明资料。
2)平时如建设方有特殊要求需要监理工程师到场,谈判单位应满足建设方的需求,如其有不尽其职或虚挂其名的情况,采购人有权要求调换具有相应资历的人选的权利,直至有权要求监理单位退场并单方面终止合同。
3)监理人员数量及工种应满足本施工监理工作需要,关键部位及工序应保证旁站跟踪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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